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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08-1010516376 主题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8-05-28
文号: 东政发〔2008〕38号 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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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税收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阳市税收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东阳市税收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征税工作透明度,保护和引导纳税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的税收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公示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特定时期内缴纳的税款(含费、基金)数额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税收公示遵循口径统一,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及连贯性的原则。

第五条 税收公示的内容:

(一)公示对象特定时期内在我市国税局、地税局缴纳的各项税费;

(二)公示对象所处区域、行业、占地(使用)面积、生产经营规模(生产资料、耗电度数等)等基本情况;

(三)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税收公示相关数据的汇总整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公示资料的整理、保存归档工作。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各自征管税费的数据采集与提供;负责税收公示情况的跟踪管理。

(三)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对象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数据的采集与提供。

(四)市供电局负责公示对象特定时间内耗电数据的采集与提供。

(五)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提供的各项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牵头部门。

(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税收公示的有关工作;

(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税收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工具进行公示;

(二)利用社会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板报等进行公示;

(三)利用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

(四)其他切实可行的公示形式。

第八条 税收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示对象所纳税(费)的绝对额排名的方式;

(二)公示对象缴纳税(费)与某项指标比较后的相对额排名的方式。

(三)其他公正、公平的公示方式。

第九条 税收公示的程序: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公示范围、公示时间、公示内容等,提议进行公示。牵头部门汇总整理各主管部门的相关数据,根据特定指标进行梳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不及时公示或公示数据错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约谈、评估或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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