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阳市志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K1DM85L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里坞村,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枣园自然村村口西侧100米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0日上午,根据无人机巡查发现线索,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枣园自然村村口西侧100米的东阳市志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品回收加工场所。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主要工序为废旧金属→切割→压块,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场地为租用的露天地块,地面为泥地,未做硬化处理。主要设备有1台剪切机,1台压块机,2台挖机。你单位西北侧为剪切区,南侧为压块区和堆放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场地内南侧堆放区共发现7块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该7块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桶身破裂,压缩变形后已无法拆分,压块表面可见“立邦”、“三棵树”、“硝基铅笔涂料”等字样并有油污渗出,压块堆放区域散发刺鼻气味且地面未硬化,为泥地。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场地内南侧压块机旁、压块机南侧围墙外的土壤进行采样,样品编号分别为:TR20260320 002、TR20260320 003;对你单位场地外东南侧的土壤进行背景值采样,采样编号为:TR20260320 001。执法人员对7块已压块的废油桶、废矿物油桶块进行装车并现场过磅称重后,运往东阳源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暂存。经现场过磅称重,净重为3.46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收到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志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2026年3月20日收到你单位提供现场负责人*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见的身份;
3.2025年3月20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场地内南侧堆放区共发现7块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该7块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桶身破裂,压缩变形后已无法拆分,压块表面可见“立邦”、“三棵树”、“硝基铅笔涂料”等字样并有油污渗出,压块堆放区域散发刺鼻气味且地面未硬化,为泥地。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单位场地内南侧压块机旁、压块机南侧围墙外的土壤进行采样,样品编号分别为:TR20260320 002、TR20260320 003;对你单位场地外东南侧的土壤进行背景值采样,采样编号为:TR20260320 001的情况;
4.2026年3月20日我局制作现场勘查图1份,证明你单位场地周边四至的情况;
5.2026年3月20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16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所大门入口情况;照片2证明该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所全貌;照片3证明压块1表面有“立邦”字样并有油污渗出;照片4证明压块2表面有“三棵树”字样并有油污渗出;照片5证明压块3表面有“油漆”字样并有油污渗出;照片6证明压块4表面可见压缩变形矿物油桶并有油污渗出;照片7证明压块5表面有“硝基铅笔涂料”字样并有油污渗出;照片8证明压块6表面可见压缩变形矿物油桶并有油污渗出;照片9证明压块7表面有“立邦”字样并有油污渗出;照片10证明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地内南侧压块机情况;照片11证明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所内南侧压块机旁的土壤进行采样;照片12证明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所压块机南侧围墙外的土壤进行采样;照片13证明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品回收加工场所外东南侧的土壤进行背景值采样;照片14证明运输车辆空车过磅重量为3658kg;照片15证明将7块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压块进行装车的情况;照片16证明7块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压块装车后过磅重量为7118kg的情况;
6.2026年3月20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该3.46吨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可能会被非法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3.46吨已压块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铁块予以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暂存于东阳源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