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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06-1010516080 主题分类: 水利,环境保护、治理
发布机构: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6-08-30
文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 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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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南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6 号

《东阳市南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江跃进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东阳市南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南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团体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南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南江水库校核洪水位210.8m以下水体,面积为7km2

陆域:库区内沿岸100m;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校核洪水位以上流域及支流;

陆域:校核洪水位以上流域及支流集雨区,面积为48.3 km2,其中马宅镇31.5 km2,湖溪镇16.8 km2

第五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市环保、工商、发改、农业、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水源保护区原已形成的水污染,并防止发生新的水污染。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保护区应设置明显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八条 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其他保护水源的相关植被等危害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和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必须达标。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控制具体方法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内进行水库采砂、清淤及构筑修理等作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在不影响水质前提下进行。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的一切开发活动,均不得危害水体的饮用功能。对可能对水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项目,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其他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为;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粪便,原有的排放口必须拆除;

(四)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物的车厢、船舱容器和其他工具、器具。

(五)禁止在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影响水域环境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

(六)禁止在水域内从事种植、养禽畜和投饵养殖;

(七)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消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并保证达标排放;

(三)禁止倾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一切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及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及时清除污染,并同时报告供水、环保、水利、卫生、防疫等部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污染现场,认真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必要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对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工商、发改、农业、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单位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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