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阳市浙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朝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C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清溪村1号西侧。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2024年9月1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清溪村1号西侧的东阳市浙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1、你单位主要进行废旧金属回收,主要工序为废旧金属→切割→压块,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露天场地。东侧为宿舍和办公室,南侧为切割、压块区,西南侧和北侧为压块堆放区,堆放区场地已硬化。南侧有一水沟,水沟为泥地,未做硬化处理。2、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西南侧堆放区内混杂堆放有4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北侧堆放区内混杂堆放有4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现场还零散堆放有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共计24只。上述8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块已无法拆分,桶身破裂变形并有油污渗出,压块表面有“稀释剂”、“二甲苯25%”等字样,压块附近区域散发刺鼻气味。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表面有“乙酸异丙酯”等字样,桶身均已压缩变形。3、北侧压块堆放区进行水管维修,开挖处为泥地,形成积水坑,积水成黑褐色。堆放区场地的雨水表层漂浮油污,含油废水依地势由北向南流入南侧水沟,水沟水体成黑褐色,表层漂浮油污。4、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北侧压块堆放区开挖处的积水和南侧水沟的水样进行采样,样品编号分别为:WS20240919001、WS20240919002。5、执法人员调度车辆(车牌号:浙H16825)对8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和24只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进行装车,运往东阳市源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称重。经磅秤称重,总净重3.47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 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股东持股比例信息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闫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股东持股比例和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3. 2024年9月19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露天经营。西南侧和北侧为压块堆放区,堆放区场地已硬化。北侧压块堆放区进行水管维修,开挖处为泥地,形成积水坑,积水成黑褐色。西南侧堆放区内混杂堆放有4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北侧堆放区内混杂堆放有4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现场还零散堆放有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共计24只。上述8块已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块已无法拆分,桶身破裂变形并有油污渗出,压块表面有“稀释剂”、“二甲苯25%”等字样,压块附近区域散发刺鼻气味。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表面有“乙酸异丙酯”等字样,桶身均已压缩变形。南侧有一水沟,水沟为泥地,未做硬化处理。堆放区场地的雨水表层漂浮油污,含油废水依地势由北向南流入南侧水沟,水沟水体成黑褐色,表层漂浮油污;
4.2024年9月19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空间布局和水样采样方位情况;
5.2024年9月19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16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门口具体情况;照片2、3证明西南侧堆放区堆放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情况;照片4、5证明北侧堆放区堆放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情况;照片6证明压块表面有“二甲苯25%”字样情况;照片7证明压块表面有“稀释剂”字样情况;照片8证明压块表面可见桶身破裂变形且有油污渗出情况;照片9证明现场堆放的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情况;照片10证明桶身已压缩变形的废溶剂桶表面有“乙酸异丙酯”字样情况;照片11证明北侧压块堆放区开挖处积水成黑褐色,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积水进行采样情况;照片12证明南侧水沟水体成黑色且表层漂浮油污,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水沟水样进行采样情况;照片13证明执法人员对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及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进行装车(车牌:浙H16825)情况;照片14证明对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进行装车情况;照片15证明对未压块废矿物油桶、废溶剂桶进行装车情况;照片16证明经磅秤称重,已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和未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总净重3.47吨情况;
6.2024年9月19日东阳市源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及电子汽车衡(磅秤)产品合格证各1份,证明对压块铁桶进行过磅称重的电子汽车衡检验合格情况;
7.2024年9月19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及采样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3.47吨已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和未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可能会被非法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3.47吨已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和未压块废矿物油铁桶、废溶剂桶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东阳市源斌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