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耀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C,法定代表人:*立明,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浙江广居木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2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浙江广居木业有限公司2号厂房)的东阳市耀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钢化玻璃制造,主要生产工序为玻璃原片→切割→磨边→打孔→清洗→高温钢化→风冷→清洗→干燥→铝条合片→封胶→室温固化→成品。磨边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磨边工序正在作业,沉淀池处放置有两根软管(一粗一细)。两根软管均一头没入沉淀池液面以下,一头放置在沉淀池外的斜坡上。沉淀池内的乳白色废水沿细软管正在排放,流入墙角雨水沟,雨水沟为未硬化泥地,乳白色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现场对软管排出的废水取样送检(编号为WS2024032830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2.员工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证明你单位员工身份。
3.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磨边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沉淀池,发现沉淀池处放置有两根软管(一粗一细)。两根软管均一头没入沉淀池液面以下,一头放置在沉淀池外的斜坡上。沉淀池内的乳白色废水沿细软管正在排放,流入墙角雨水沟,雨水沟为未硬化泥地,乳白色废水渗漏排放至外环境。现场对软管排出的废水取样送检(编号为WS20240328301)。
4.2024年3月28日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沉淀池及采样位置情况。
5.2024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大门情况;照片2证明你单位磨边工序正在作业情况;照片3证明磨边工序产生的废水情况;照片4证明磨边废水经排水沟流入沉淀池情况;照片5证明你单位厂区西北侧沉淀池内有2根塑料软管,两根软管均一头没入沉淀池液面以下,一头放置在沉淀池外的斜坡上的情况;照片6证明乳白色废水经细软管排放的情况;照片7证明墙脚雨水沟的情况;照片8证明雨水沟为未硬化泥地,沟内有明显的乳白色废水累积,乳白色废水在雨水沟渗漏排放的情况;照片9证明执法人员在软管出水处进行取样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根塑料软管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东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涉案财务室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