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20-122754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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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日期: | 2020-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承办科室(单位)作为记录主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方式。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OA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件或者电子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
音像记录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 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 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 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 程序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接到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2. 调查与取证环节。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 审查与决定环节。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需进行法制审核的,政策法规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4. 送达执行环节。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置送达的,应当在送送回证上注明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制作催告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记录要求?
1. 合法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2. 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 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